
ZL.202020925764.2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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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2020925764.2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粤珠市斗监知保裁字〔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2020925764.2”,名称为“一种节能仿生触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尽管被请求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购买生产设备,无主观故意,并且根据情理与逻辑,被请求人无能力判断所购生产设备中的零部件是否侵权,但客观上,被请求人使用的粘尘机上安装的吸盘零件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产品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该吸盘零件为粘尘机实现生产功能的重要部件,被请求人存在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局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其他行政处罚

2023-12-01

一、被请求人使用的粘尘机上安装的吸盘零件完全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020925764.2)“一种节能仿生触手”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权侵权;
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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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